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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1与徐×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1,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2,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3,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徐×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8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徐×1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元,由徐×2负担三百九十元(已交纳);由徐×3负担三百九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徐×1负担三百九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六元,由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