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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文一与刘卫国、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一,刘卫国,王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肖文一,男。被告刘卫国,男。被告王智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一与被告刘卫国、王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