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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兴华、张作彬与赵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利平,刘兴华,张作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利平。委托代理人:李凤来,德州开发君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彬。上诉人赵利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上诉人赵利平减半负担64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段炅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