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德辉与张立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辉,张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辉,又名XX,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被执行人张立峰,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辉与被执行人张立峰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经本院执行已履行24000元,尚欠利息部分。经查,被执行人张立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立峰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立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张立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樟经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