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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雪与梅耀玲、江丽、肖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耀玲,江丽,肖小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赵雪,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郭祥宏,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耀玲,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江丽,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肖小兰,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诉被告梅耀玲、江丽、肖小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梅耀玲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撤回对被告梅耀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