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3月31日下午通知李某到本院领取诉讼文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李某称其夫妻关系已和好,拒绝领取诉讼文书、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