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民初字第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优耐特英语学校与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长治市郊区优耐特英语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0959-1号反诉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职务工会主席。住所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巷43号。委托代理人崔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区********小区*栋*单元*户,系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区******区**号楼*单元***号,系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职工。反诉被告长治市郊区优耐特英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芸,职务董事长。住所长治市郊区故县办事处王庄村洲亿大厦写字楼4楼。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与反诉被告长治市郊区优耐特英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撤回反诉。反诉费1107元,由反诉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工会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茜茜赵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