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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胜强与张娜、张晓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娜,白胜强,张晓征,河北赤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胜强。原审被告:张晓征。原审被告:河北赤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号。上诉人张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娜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娜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392元,由上诉人张娜减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