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确认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12号芜湖市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陵县人民政府拍卖土地违法行政确认一案,由于本案被告为南陵县人民政府,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由其他非属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繁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徐 琳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小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地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