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林寅、黄继禹与黄继禹、王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寅,黄继禹,王玲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33号原告:黄林寅。被告:黄继禹。被告:王玲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寅与被告黄继禹、王玲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黄林寅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