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史可勤诉李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可勤,李显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史可勤。被告李显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可勤诉被告李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可勤于2015年4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史可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史可勤承担。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