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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隋某某,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某以“被告赵某某外出,无法取得联系”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