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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金翰宫商务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金翰宫商务俱乐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区19幢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厍村工业坊一号楼。法定代表人丁介伟,总经理。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金翰宫商务俱乐部,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黄山路188号。负责人丁介伟,经理。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公司)、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白金翰宫商务俱乐部(以下简称白金翰宫俱乐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文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季蔚、吴徐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白金翰宫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29日,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将白金翰宫俱乐部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款暂定600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工程款如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1‰计取。同日,双方又签订《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将白金翰宫俱乐部的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为固定价235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款如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1‰计取。2011年9月26日,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将白金翰宫俱乐部的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暂定55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工程款如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1‰计取。2011年11月11日,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将白金翰宫俱乐部的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暂定70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工程款如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日息1‰计取。双方另约定工程的甲供材料向原告支付10%的管理费,原告经核算后为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如约完成了4份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2013年,双方又进行了增补工程,结算价款为1459718元。之后原、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编制了《白金翰宫工程结算汇总表》,双方签章确认工程总价为13215216.82元,另加甲供材料管理费。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仅在2012年2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450万元,以后未再按约支付,截至2013年4月底共结欠原告工程款8815216.82元(包括管理费10万元)。被告白金翰宫俱乐部系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4份合同是为被告白金翰宫俱乐部住所地装修所用。故起诉要求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15216.82元,并向原告支付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2011年底完工未付部分工程款7255498.82元从2012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2013年4月份完工部分工程款1459718元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白金翰宫俱乐部对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要求被告白金翰宫俱乐部对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的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另将要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调整为8715216.82元(原诉请数额扣除管理费1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再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白金翰宫俱乐部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签订《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白金翰宫俱乐部石材幕墙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俱乐部的石材幕墙装饰工程中的外装饰,包括干挂石材的深化设计、材料采购、保管、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及交付使用前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原告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根据深化设计的施工图、实行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承包,工期为接到被告进场通知(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至9月30日止。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固定235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根据审定的上月工程验工月报,支付3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90%,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工程结算经被告核准后双方无异议付到审定价的97%,余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如有欠付,欠付部分按日息1‰进入决算。合同另附石材工程预算单1份,列明工程所需的石材品名、数量、单价等。2011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签订《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白金翰宫俱乐部室内石材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俱乐部的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包括石材装饰的深化设计、材料采购、保管、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及交付使用前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原告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根据深化设计的施工图、实行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承包,工期为接到被告进场通知(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至10月30日之前。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暂定600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根据审定的上月工程验工月报,在下月2日前支付45%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90%,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工程结算经被告核准后双方无异议付到审定价的97%,余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如有欠付,欠付部分按日息1‰进入决算。合同另附石材工程预算单1份,列明工程所需的石材品名、数量、单价等。2011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签订《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白金翰宫俱乐部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俱乐部的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包括装饰的深化设计、材料采购、保管、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及交付使用前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原告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根据深化设计的施工图、实行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承包,工期为接到被告进场通知(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算40天。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暂定55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根据审定的上月工程验工月报,在下月2日前支付45%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90%,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工程结算经被告核准后双方无异议付到审定价的97%,余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如有欠付,欠付部分按日息1‰进入决算。合同另附拱形窗报价单1份,列明工程所需的拱形窗规格、数量、单价等,总价为31万元,另加2万元抵用券。201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浙商投资公司签订《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1份,约定工程名称为白金翰宫俱乐部景观石材装饰工程,承包范围为俱乐部的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包括石材装饰的深化设计、材料采购、保管、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成品保护及交付使用前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原告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根据深化设计的施工图、实行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承包,工期为接到被告进场通知(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50天全面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量。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暂定70万元,如因设计或材料变更引起的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证,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数量按实结算,施工损耗按5%进入决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5%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根据审定的上月工程验工月报,在下月2日前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90%,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5日内,工程结算经被告核准后双方无异议付到审定价的97%,余3%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如有欠付,欠付部分按日息1‰进入决算。合同另附石材工程预算单1份,列明工程所需的石材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于2011年底前完工。2013年期间,原告又为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增加施工部分石材工程。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浙商投资公司进行结算,结算明细如下:1、《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为235万元;2、《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为7388204.88元加被告供材部分10%的管理费;3、《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为31万元加抵用券2万元;4、《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为1104413.94元;5、签证结算工程款为582880元;6、2013年4月前增补石材工程款为1459718元,1-6项合计13215216.82元加被告供材10%的管理费(其中1-5项为2011年底完工,合计11755498.82元)。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浙商投资公司前后共给付原告工程款450万元。另查明:原告并无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资质。白金翰宫俱乐部系浙商投资公司下属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各1份,《白金翰宫商务俱乐部石材工程工程结算书》1套等证据,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材幕墙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室内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外幕墙拱形窗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景观石材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因原告无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与施工资质,应属无效合同。上述4份合同原告已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下属的白金翰宫俱乐部进行了石材的装饰装修,后原、被告对工程款又进行了结算汇总,故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浙商投资公司仍应按照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浙商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8715216.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1年底完工部分工程款为11755498.8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50万元,余款为7255498.82元,本院认为其中3942000元可从2012年2月1日开始计算[(600万元+235万元+33万元+70万元)*90%-450万元]利息损失,2960833.86元可从2013年6月1日开始计算(11755498.82元*97%-844.20万元)利息损失,352664.96元可从2014年1月15日开始计算(11755498.82*3%)利息损失,2013年4月前完工的增补工程款1459718元,可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1521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3942000元自2012年2月1日起,2960833.86元自2013年6月1日起,352664.96元自2014年1月15日起,1459718元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18元,由原告常熟市东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531元,由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08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8108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