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赵某,女,住同原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秦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