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邓秀兰诉被告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兰,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邓秀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5日,四川广元人被告: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质恒,董事长本院在受理邓秀兰诉四川新中方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秀兰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