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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招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2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43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招执字第1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