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招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2年9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43年1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闫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招执字第1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