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杭明、陈晨。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讼争的货款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919.5元,保全费836元,合计1755.5元,由原告杭州东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万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