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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海亮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亮,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48号原告许海亮,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长城北大街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亮诉被告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亮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许海亮承担。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代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