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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龙庭汶与袁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庭汶,袁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龙庭汶被执行人袁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钟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