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龙庭汶与袁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庭汶,袁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龙庭汶被执行人袁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钟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