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洲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志汭,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卫晓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天辰工贸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