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永杰、唐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王永杰,唐玲,唐晓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被执行人唐玲,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唐晓佩,女,1965半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刘强因与永杰、唐玲、唐晓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强因永杰、唐玲、唐晓佩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唐晓佩名下登记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晓佩名下登记所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吴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