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马学斌与邱夕欣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斌,邱夕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斌,男,194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马朋万,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邱夕欣,男,1953年8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斌与被执行人邱夕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920.5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邱夕欣的3,300.00元的工资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诗龙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