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霞与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曾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李霞。被告曾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唐俊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