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委托代理人秦礼伟、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某。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薛某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某人民币360000元。因被执行人薛某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范某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某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文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卞成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