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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仲婷与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仲婷,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韩仲婷,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包钢(集团)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17号街坊55栋19号。委托代理人沙玮德,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时代广场销售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彭子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彬彬,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存宝,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仲婷诉被告包头市荣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仲婷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仲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计3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仲婷负担3102元。审判员  刘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