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程逸凡与张友兴、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逸凡,张友兴,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0-2号申请执行人程逸凡,曾用名程福儒。被执行人张友兴。被执行人付强。申请执行人程逸凡与被执行人张友兴、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2388.16元,已执行标的额18000元,未结标的额64388.1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执字第00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彬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郑正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