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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高新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37-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高新执字第0013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兰被执行人: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秀荣本院作出的(2011)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818.2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