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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吴某某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蔡余娟付借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8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xx在深圳市x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拥有30%股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此外,经向证券、国土、车辆、银行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