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群与徐超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群,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45号申请人:李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超,男,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李群与被申请人徐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李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群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群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申请人李群负担。审判长 李 清审判员 范 永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