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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2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连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军,李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2297-3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军,无职业。被执行人李瑞平,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5034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瑞平所有的华海尚都2号楼2单元4楼402室(产权证号:1020214040**)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