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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姚辉与辛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00158号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辉,辛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姚辉,男,生于1984年12月13日,汉族,住淳化县铁王镇小池��,职工。身份证号码61043019841********。被执行人辛圆圆,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住淳化县铁王镇西咀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2********。姚辉与辛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淳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了案件义务所有标的,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