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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梅诉被告徐勇、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梅,徐勇,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70-1号申请人江梅。被申请人徐勇。被申请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梅诉被告徐勇、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勇、刘波的财产在77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勇、刘波的财产在77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