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田某,女,1975年4月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短时间后匆忙结婚。2001年5月25日,双方婚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因原告原籍系云南,双方婚姻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7年1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介绍人与被告系同一地方人)认识,同年9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1年5月25日婚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但无其他大的矛盾发生。2007年1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2月后至今离家未归。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外,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无共同财产;婚生女李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抚养李某甲,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登记簿、村委证明、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也无大的矛盾发生。但自2007年11月至今,被告长时间离家未归的行为,使得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李某诉求与被告田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产、债权债务问题,可待被告田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荆延武审 判 员 朱 萌人民陪审员 荆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宗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