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78号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蒋玉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110684261。被告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康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4元,减半收取11547元,由原告怀化市天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