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隗景旺与赵连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某某,赵某某,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隗某某,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宁宁,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兵,被告赵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隗某某诉称:我受雇于赵某某从事维修安装工作。2014年7月21日我在拆除赵某某承包的某某公司车间钢构顶棚上的瓦片时,不慎从5米多高的顶棚上坠落摔伤。受伤后赵某某将我送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其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不赔偿我其他损失。某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建方,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某某,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与两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雇主赵某某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辩称:隗某某工作时没有配带安全帽,违章操作,导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某公司辩称:隗某某与我公司并无雇佣关系,拆除一层车间也不需要资质,雇主赵某某在拆除作业时具有一定的安全措施,本案事故是由隗某某自身过错造成,我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隗某某住所地为章丘市,其受雇于赵某某在外打工,每日工资160元。赵某某承包了某某公司的部分建筑工程,但无相应资质。2014年7月21日,隗某某在某某公司院内从事车间钢构顶棚瓦片拆除工作时不慎从5米多高的顶棚上坠落摔伤。隗某某受伤后赵某某将其送至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被诊断为“1、右股骨近段粉碎骨折。2、右桡骨远端骨折并腕关节脱位。3、左桡骨远端骨折。4、右耻骨骨折。5、腰3椎体压缩骨折。6、右侧颧弓骨折。7、骨盆骨折。8、面部皮擦伤”。住院期间,隗某某先由赵某某安排的护理人员护理至2014年8月5日,后由其亲属赵秉美、杨苗苗护理,出院后继续由赵秉美护理。赵秉美生于1951年12月9日,杨苗苗生于1991年7月26日。赵某某支付了隗某某住院医药费28000元并给付其人民币30000元。庭审中,隗某某主张赵某某向其借款15000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2014年2月24日,发包单位(甲方)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乙方)赵某某签订了安全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乙方招用、雇佣的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垫付费用或被追究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承担的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经隗某某申请,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济章司鉴(2014)临鉴字第5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隗某某之损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右股骨近段粉碎性骨折致髋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右桡骨远端骨折并腕关节脱位致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三个月,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其余时间需一人护理。二次手术医疗费用需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误工时间一个月、一人护理两周。赵某某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中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评定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5年1月30日,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作出山鲁司鉴(2015)临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被鉴定人隗某某误工期限为一百二十日。(二)被鉴定人隗某某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六十日。案件审理过程中,隗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由100000元增加到156732.72元,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安全协议书、住院病历及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证实隗某某在山东省邹平县某某公司院内从事车间钢构顶棚瓦片拆除工作受伤的事实。赵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系隗某某的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对隗某某从事雇用活动受伤致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隗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减轻雇主赵某某20%的责任。某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赵某某,也具有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隗某某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某某公司认为隗某某与其并无雇用关系,拆除一层车间也不需要资质,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拆除工作系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且需要工人在高处从事拆卸等危险工作,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某某公司应当将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行施工。因赵某某的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保障措施,致使隗某某从5米高处坠落受伤,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对隗某某之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故某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隗某某住所地虽在农村,但在外以打工为生,且因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足以维持其今后的正常生活,故可按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864元/年计算。隗某某日工资为160元,其误工费应按该标准计算,误工期限为一百二十日。隗某某住院44天,其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隗某某由其亲属赵秉美、杨苗苗护理29天,出院后由赵秉美护理需60天,护理费可参照护工标准每人每天70元计算。隗某某因受伤造成生活自理及活动能力受到限制,给其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为宜。隗某某主张的医疗费66045.4元、鉴定费13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二次手术误工时间一个月、需一人护理两周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隗某某主张的交通费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酌定为440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告隗某某提供的证据,在本案中其经济损失应为医疗费66045.4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50073.6元(20864元/年×20年×12%)、误工费19200元(160元/天×120)、二次手术误工费4800元(160元/天×30天)、护理费8260元(70元/人.天×29天×2人+70元/天×60天)、二次手术护理费980元(70元/天×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0元/天×44天)、交通费44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419元,应由两被告按80%比例赔偿133935.2元,另加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被告共应赔偿隗某某134935.2元。扣除赵某某已实际赔偿隗某某的58000元,两被告仍应赔偿隗某某76935.2元。隗某某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医疗费52836.32元。二、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二次手术费12000元。三、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鉴定费1040元。四、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残疾赔偿金40058.88元。五、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误工费15360元。六、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二次手术误工费3840元元。七、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护理费6608元。八、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二次手术护理费784元。九、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56元。十、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交通费352元。十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一至十一项共计134935.2元,扣除赵某某已实际赔偿隗某某的58000元,剩余款项769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十二、被告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三、驳回原告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隗某某承担530元,被告赵某某、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记录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