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清鸿与谢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清鸿,谢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洪清鸿,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谢育峰,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清鸿诉被告谢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洪清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清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