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清鸿与谢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清鸿,谢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洪清鸿,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谢育峰,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清鸿诉被告谢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洪清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清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清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