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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东卫与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卫,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赵东卫,住。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高碑店市南大街安民胡同安抗巷7号。负责人赵书贤,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东卫与被告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卫诉称:原告2000年6月被分配到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工作。2001年5月因单位经营不善,工���集体放假待岗,期间没有发放最低保障工资。2009年原告听工友说公司要破产,2014年9月破产清算小组让原告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给原告14600元作为全部补偿。此时原告才知道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2000年6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或赔偿相应损失102676.14元;被告支付原告自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的最低保障工资及赔偿费用共计548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经过不真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安置。原告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原告赵东卫与高碑店市李云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2000年6月29日高碑店市农业局出具固定工人调配介绍信将��东卫调往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赵东卫报到后即办理了停薪留职,至2001年4月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停业、职工放假待岗。2009年7月16日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清算组参照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结合公司财产实际情况,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2008年个人档案工资标准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36个月;留职停薪期间不计算待遇;在册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缴费标准以实际缴纳数额计算至2009年7月,留职停薪职工扣除留职停薪年限;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用;职工安置结束后,公司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已向赵东卫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并缴纳了一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每年缴费基数为6720元/年、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每年缴费基数为9000元/年、2007年1月至12月缴费基数为9960元/年、2008年1月至12月缴费基数为12000元/年、2009年1月至12月缴费基数为14880元/年。自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赵东卫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合计14656元。原告要求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最低保障工资,双方发生纠纷。赵东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清算组认定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对赵东卫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的认定,符合高碑店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费收缴实际情况。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仅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变现与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由法院裁定执行。原告赵东卫请求破产清算组补交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或赔偿相应损失、支付最低保障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东卫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合计14656元,由高碑店市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给付原告;二、驳回原告赵东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东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宫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