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于树君与张宝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君,张宝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7号原告于树君。被告张宝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君诉被告张宝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树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宝钢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树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张宝钢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刘建斌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