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城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张某某,男,土族,村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栋以“我们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另一百五十元退还给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陕生萍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