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550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阮某,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