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武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武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2009年9月11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武某甲,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利辛县。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武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在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盗窃10条香烟,并将盗窃的香烟交给被告人武某甲保管。同年1月12日武某甲在明知袁某交给其的10条香烟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香烟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卖得的现金交给袁某。经核定,该10条香烟价值297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袁某定罪量刑;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武某甲定罪量刑。被告人袁某、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袁某在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盗窃10条香烟(其中3条苏烟、3条金皖烟、2条玉溪烟、2条国宾迎客松烟),并将所盗香烟交给被告人武某甲保管。同年1月12日武某甲在明知袁某交给其的10条香烟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香烟以2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卖得的现金交给袁某。经核定,该10条香烟价值297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亳州市烟草公司2015年卷烟价格表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武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甲明知是他人所盗财物,而予以保管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武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武某甲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凡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