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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水清与刘爱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清,刘爱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水清,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玲,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清与被告刘爱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水清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