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水清与刘爱玲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清,刘爱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水清,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玲,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清与被告刘爱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水清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