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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刀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刀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刀某某,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鲁某某,住宁洱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刀某某申请执行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4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鲁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给付义务,权利人刀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某某支付到期女儿抚养费2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主动履行了27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