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丽军确���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民,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大陆阳光4楼190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芳,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自建平房付2排1号,身份证号:13020319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省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滦南县倴城镇谷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小区。法定代表人:梁守财,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丽军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丽军与被上诉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滦南县倴城镇谷家营村“平改楼”房屋拆迁开发协议》中载明:上诉人的主房、倒座建筑面积为72.80㎡。上诉人亦实际领取房屋搬迁安置费用7280元。故本案诉争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请考虑是否由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上诉人适当补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退还上诉人刘丽军。审 判 长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