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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