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49号申请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纪锋(一般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梅(一般代理),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乙,申请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某甲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5号小区3组团第31幢/单元13层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某甲名���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5号小区3组团第31幢/单元1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00072505号,建筑面积94.5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