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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