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