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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付颖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付颖,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1)京仲裁字第0022号裁决,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付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付颖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通惠家园E3楼40X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王凯名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颖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潘 冰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