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全亭与山东蓝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山东蓝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山东蓝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成,总经理。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东蓝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年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