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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3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宏。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59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自动履行(2014)岳民初字第059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18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9018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